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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市长庆花炮厂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醴陵市长庆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温国战,局长。被执行人醴陵市长庆花炮厂,住所地: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组。法定代表人罗宜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9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1826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醴陵市长庆花炮厂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限被执行人醴陵市长庆花炮厂于2017年6月18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8260元。案件执行费670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长庆花炮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梓仁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