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黎兵、莫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兵,莫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黎兵,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随州市被执行人莫彩云,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黎兵与被执行人莫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告莫彩云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兵借款31900.00元及继续支付原告黎兵借款利息6040.00元”。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00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0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