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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莎莎与曾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莎莎,曾蓉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883号原告:唐莎莎,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曾蓉芳,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唐莎莎与被告曾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唐莎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莎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莎莎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仪冯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