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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定文与吴文质、吴振庭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文,吴文质,吴振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92号申请人:黄定文,男。被申请人:吴文质,男。被申请人:吴振庭,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定文与被申请人吴文质、吴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1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质、吴振庭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质、吴振庭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