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定文与吴文质、吴振庭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文,吴文质,吴振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92号申请人:黄定文,男。被申请人:吴文质,男。被申请人:吴振庭,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定文与被申请人吴文质、吴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1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质、吴振庭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质、吴振庭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