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雨欣、贺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雨欣,贺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郑雨欣,女,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贺长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了登记在贺长军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4号卫城润景1号楼2005室房产,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贺长军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4号卫城润景1号楼2005室房产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