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德林、李保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林,李保金,李丽丽,王县存,艾乐乐,李利,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德林,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义马市。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于2016年9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保金,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2008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决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于2016年9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李丽丽,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6年9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县存,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义煤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公司职工(停薪留职),住河南省义马市。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于2016年9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艾乐乐,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6年11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利,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义煤集团耿村煤矿职工(停薪留职),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于2016年9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永耀,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司杰,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渑池县会盟小区玉溪幼儿园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于2016年9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关伟波,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德林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保金、李丽丽、王县存、艾乐乐、李利、司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德林、李保金、李丽丽、王县存、艾乐乐、被告人李利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司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高德林利用自己在义煤集团耿村煤开办照相馆的便利条件,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联系上线为被告人王县存、李丽丽、艾乐乐、李保金、司杰、李利等人办理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假军残证。1、2016年农历春节后,被告人王县存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介绍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张树礼(音同)等五人到高德林在义煤集团耿村煤开办的照相馆办理了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得张树礼等五人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后高德林给王县存2300元好处费。2、2016年农历春节后,被告人李丽丽为满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渑池分公司的胡某、张娜等人的入职及保险代理人资格需要,收取胡某等共12人110元到120元不等的办假证费用后到高德林在义煤集团耿村煤开办的照相馆以每个假毕业证100元的价格分别为胡某、张娜等12人办理了假的高中毕业证,李丽丽从中获利140元左右。3、2016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艾乐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介绍苗壮、杨磊参军,通过被告人高德林以150元的价格为该二人办理了假高中毕业证,艾乐乐从中获利80元(每个假毕业证各获利40元),后马丹办理导游证需要高中毕业证,艾乐乐又联系高德林为马丹办理了假高中毕业证。4、2016年元月份,被告人李保金因自己有前科,为方便外出打工到高德林开办的照相馆以300元的价格办理了冒用王晓峰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保金又介绍李豪杰到高德林该照相馆办理了冒用李晓峰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5、2015年年底,被告人司杰、李利为使外出旅游时获得旅游门票免费待遇,到高德林在义煤集团耿村煤开办的照相馆分别以200元的价格办理了假的军残证。指控认为,被告人高德林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县存、李丽丽、艾乐乐、司杰、李利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保金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李保金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李利、司杰辩护人均认为李利、司杰没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只有买假证的行为,其购买假证后也没有实际使用过,且李利、司杰有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高德林在义马市耿村矿开设一家照相馆,主要经营照相、打字复印。2014年,他人多次通过高德林照相,然后用高德林店内电脑把照片传输给办假证人员后,高德林与办假证人员“梅子”(身份不明)联系上并添加QQ、微信等联系方式。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德林通过“梅子”购买假证后,再加价将假证卖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6510元(已全部退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实1、2016年农历春节后,被告人高德林经被告人王县存介绍,收取张树礼等人相应费用后,通过“梅子”购买了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再加价转卖给张树礼等人。被告人高德林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其中被告人高德林给被告人王县存好处费(介绍费)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县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中,王县存退交违法所得2300元。2、2015年年底,被告人司杰、李利夫妇为了外出旅游时能够免门票,分别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高德林处购买2张假军残证。被告人高德林从中非法获利60元。案发后,被告人司杰、李利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两张军残证均被依法扣押。(2)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1、2016年农历春节后,被告人李丽丽为帮助胡某、张娜等人入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渑池分公司以及办理保险代理人资格,收取胡某等共12人110元到120元不等费用,以每个假毕业证100元的价格从高德林处为胡某、张娜等12人购买了假高中毕业证,被告人李丽丽从中非法获利140元。被告人高德林从中非法获利360元。案发后,周某、胡某的假证被依法扣押,李丽丽退交违法所得140元。2、2016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艾乐乐为帮助苗壮、杨磊参军,以150元的价格从高德林处购买了假高中毕业证,被告人艾乐乐从中获利80元。后被告人艾乐乐为帮助马丹办理导游证,又联系高德林购买了假高中毕业证(艾乐乐未获利)。被告人高德林从中非法获利60元。案发后,被告人艾乐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交违法所得80元。(2)买卖身份证件事实2016年元月份,被告人李保金因自己有前科,为方便外出打工,以300元的价格从高德林处购买了假身份证;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保金又介绍李豪杰到高德林处购买假身份证。被告人高德林从中非法获利30元。案发后,上述两张假身份证均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德林、李保金、李丽丽、王县存、艾乐乐、李利、司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詹某、裴某、胡某、周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高德林、李保金、李丽丽、王县存、艾乐乐、李利、司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林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明知是伪造的高中毕业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丽丽、艾乐乐明知是伪造的高中毕业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县存、李利、司杰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保金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高德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德林、李丽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中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县存、艾乐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件审理中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金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利、司杰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人所购买的军残证也未实际使用,社会危害性小,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利、司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德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保金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李丽丽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县存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艾乐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利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司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雯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