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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宏,主任。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现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