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8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凤、张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725号申请人:张凤,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申请人:张朋,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申请人张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凤在张朋处(桑园镇永和文苑21号楼3单元301号)的陪嫁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凤在张朋处的陪嫁财产(具体财产名称及数量以本院执行机构的查封笔录或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振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