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洋,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化娟,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1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化娟财产所在地在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126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06号】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