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亚州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州,男,27岁(1989年12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淇县;2017年2月因无照经营被罚款九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五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亚州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二环朝阳门桥南侧,遇民警检查,强行冲过民警设置的检查卡后逃跑,当日3时许,被告人王亚州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天桥附近被民警查获,王亚州不配合民警工作且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推搡,致2名民警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说明,证人孙某、凌某、杨某、李某的证言,孙某所作辨认笔录,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支队前门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报价单,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通达法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州无视国法,曾因无照经营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州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亚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王亚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若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