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玉兰申请执行韩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韩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委托代理人:贺勇。被执行人:韩利军。本院在执行李玉兰申请韩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豫0506执8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0009886411)。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利军已于2016年12月9日辞去公职,2017年1月23日韩利军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公积金账户被原单位封存处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韩利军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0009886411)的冻结,将该账户上的存款6272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