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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江燕与曲春涛、李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江燕,曲春涛,李岭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686号申请人:康江燕。被申请人:曲春涛。被申请人:李岭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江燕与被申请人曲春涛、李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江燕于二О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春涛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人和丁香园××号楼××××室房产(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康江燕以其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江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康江燕所有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曲春涛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人和丁香园××号楼××××室房产(保全价值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