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江燕与曲春涛、李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江燕,曲春涛,李岭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686号申请人:康江燕。被申请人:曲春涛。被申请人:李岭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江燕与被申请人曲春涛、李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江燕于二О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春涛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人和丁香园××号楼××××室房产(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康江燕以其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康江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康江燕所有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曲春涛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人和丁香园××号楼××××室房产(保全价值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