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某1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1504号原告:高某1,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焦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高某1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高某1、被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焦某岳父,被告与原告之女高某2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作出(2015)正民城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原告女儿高某2离婚,并判决被告与高某2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原告高某1债务7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焦某与高某2各负担一半。判决生效后,高某2已将35000元的借款偿还给了原告,被告焦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焦某辩称:我没有借原告钱。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之女高某2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作出(2015)正民城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原告女儿高某2离婚,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原告高某1债务7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焦某与高某2各负担一半。判决生效后,被告焦某一直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由本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已由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理应积极偿还,被告称没有借原告钱,与事实不符,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1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被告负担3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敬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