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包淑清与吴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淑清,吴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664号原告包淑清,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吴淑梅,女,5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淑清与吴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淑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2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69.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