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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景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祥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景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祥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905号原告:白景锋,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祥路支行,住址为西安市吉祥路168号。负责人:刘京革,职务不详。原告白景锋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祥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白景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景锋提出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景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白景锋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