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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建国、苏心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国,苏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5号申请人董建国,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山西五台县阳白乡下金山村人,农民,现住原平市解放街。被执行人苏心贵,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北贾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董建国与苏心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苏心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董建国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