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建国、苏心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国,苏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5号申请人董建国,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山西五台县阳白乡下金山村人,农民,现住原平市解放街。被执行人苏心贵,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北贾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董建国与苏心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苏心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董建国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