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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怀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怀,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郭怀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郭怀在赤峰市××区其家中提供赌博用具,供李某1、刘某1及黄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尹某1、李某1、刘某1、黄某、尹某2、李某2、刘某2、郭某2、王某、刘某3、曾某、张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信息,被告人郭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怀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怀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