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立才与程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才,程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109号原告:秦立才,男,1953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合刚,男,1958年10月11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秦立才与被告程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合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立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是:2012年被告从事修路工作,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2月16日借原告现金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程合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6日,被告因修路需要资金周转,借原告现金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被告程合刚借原告款30000元至今未还,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30000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7年2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程合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君人民陪审员 裴传连人民陪审员 赵凤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