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沈小平与冉光美刘光旭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平,冉光美,刘光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沈小平,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冉光美,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刘光旭,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小平与被执行人冉光美,刘光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714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冉光美,刘光旭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小平于2015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以250400.00元依法拍卖了冉光美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的房屋,扣除被执行人应该缴纳的税2504.00元、交易中心的288.60元后。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47607.4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2392.60元及利息未受偿。另经我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06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审 判 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