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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郝金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金兰,女,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金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金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郝金兰在东胜区美食一条街贾老四擀面皮店内,趁被害人贾某不备,盗走其放于店内餐桌上的金色华为P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58元。被告人郝金兰于2017年3月6日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郝金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贾某的陈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口信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认定局东价认字[2017]48号价格认定意见、被告人郝金兰的供述及讯问同步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金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金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二、扣押在案的华为P9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贾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