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异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佳薇、陈小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薇,陈小愚,李成佳,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异119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佳薇,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里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思,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小愚,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成佳,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4号。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成佳,总经理。在本院执行陈小愚与李成佳、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成执字第726号】,异议人李佳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佳薇异议称,其为本院执行处置的被执行人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单元××套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但本院在确定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时未予通知,评估报告未按期送达异议人,拍卖五日前亦未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异议人,导致其丧失第一时间参与执行的权利;开始拍卖时间超过评估基准日一年的有效期限,需重新评估;拍卖公告期尚未届满即开始拍卖,违法规定;评估师未到现场,评估价格明显过低,评估机构的回复意见不能让人信服。故请求撤销拍卖,并重新评估。申请执行人陈小愚答辩称,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确认,其与评估财产之间不具有必然利害关系,执行法院无义务告知其执行信息;执行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未通知异议人亦不违法,执行法院在评估有效期内已启动拍卖程序,无需重新评估;估价人员到场不是强制性标准,估价师未到场不违法;执行法院已在拍卖前15日予以公告,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拍的权利。故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查明,本院依据生效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596号裁决,受理陈小愚申请执行李成佳、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万元及其他费用。2015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72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单元××套房屋(即本案抵押物:权0604977号、权0604976号、权0604975号、权0604974号、权0604978号、权0604972号)。2015年11月23日,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作出的杜鸣评估Q(2015)字第11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载明以上共计3147.29平方米的处置房屋的评估总价为3694.41万元。其中权0604977号系1层商业、建筑面691.75平方米、单价22094元/m2,权0604976号系2层商业、建筑面678.05平方米、单价11050元/m2,权0604974号系3层商业、建筑面691.49平方米、单价9258元/m2,权0604975号系4层住宅、建筑面362.00平方米、单价7298元/m2,权0604978号系5层住宅、建筑面362.00平方米、单价7078元/m2,权0604977号系6层住宅、建筑面362.00平方米、单价7078元/m2。该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19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限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上评估报告。2016年6月12日,本院将以上评估报告送达给李佳薇,其提出评估异议后,以上评估机构出具回复意见维持原评估价。2016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726-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善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上6套房屋。2016年10月24日,本院委托的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2016年11月8日,以上处置房屋第一次司法拍卖时因故流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七条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只能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因异议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故本院无法定义务通知异议人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亦不存在损害其权利的问题。根据委托主体、评估目的、方法等不同,同一标的的评估价有一定差异实践当中客观存在。司法处置中的评估价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时确定保留价参考使用,处置房屋的价值尚需由市场决定。在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相应资质、评估程序无严重问题,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期、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明显高于处置房屋的评估价的情形下,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准许异议人的重新评估申请,并无不当之处。杜鸣评估Q(2015)字第11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明确该报告的使用期限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本院在该期限内启动拍卖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到开始拍卖之日,已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15日公告期限。综上所述,异议人李佳薇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佳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