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张宗与被告杜爱峰、高春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宗,杜爱峰,高春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427号原告:赵张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鹏。被告:杜爱峰。被告:高春卫。原告赵张宗与被告杜爱峰、高春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张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爱峰、高春卫偿还原告赵张宗借款3万元,并支付借款1万元从2014年11月3日起、借款2万元从2014年11月24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被告杜爱峰立据向原告借款1万元;同年11月24日,被告杜爱峰又立据一支向原告借款2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未支付过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杜爱峰和被告高春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张宗提供被告杜爱峰、高春卫的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张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退还原告赵张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