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成玺与赵大勇、周庆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玺,赵大勇,周庆方,徐远召,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92号申请人刘成玺,男,生于1975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赵大勇,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周庆方,男,生于1974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徐远召,男,生于1964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刚,男,生于1974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刘成玺与被执行人赵大勇、周庆方、徐远召、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