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亚平与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亚平,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何亚平,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泽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忠诚,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胡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鄂118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胡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3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胡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胡伟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胡伟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江忠诚、胡伟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