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祥如与李朋飞、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如,李朋飞,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72号原告:刘祥如,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朋飞,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建华,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刘祥如与被告李朋飞、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祥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飞、李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如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飞、李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如撤回对被告李朋飞、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刘祥如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李爱芹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