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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祥如与李朋飞、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如,李朋飞,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72号原告:刘祥如,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李朋飞,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李建华,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刘祥如与被告李朋飞、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祥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飞、李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如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飞、李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如撤回对被告李朋飞、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刘祥如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李爱芹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