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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081号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连山。被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汇商工谷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8元,减半收取28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呈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