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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金洋与贾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洋,贾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952号原告:彭金洋,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贾建伟,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金洋诉被告贾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102元,由原告彭金洋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