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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建彬、叶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彬,叶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彬,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汉娥,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彬与被执行人叶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汉娥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塔山路8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7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02101元,叶汉娥、叶小周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鹤东小区18幢2号2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