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琪与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黄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471号原告:王琪,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黄科,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