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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琪与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黄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471号原告:王琪,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黄科,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