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晓松与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松,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3行初30号原告宋晓松,委托代理人高原,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福禹,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琦,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林,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宋晓松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晓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晓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松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晓松负担。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