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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婷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婷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婷婷,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述情况均为上诉人全婷婷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全婷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粤12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全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人全婷婷的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全婷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全婷婷从一名绰号“傻坤”的男子(未查获)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钱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8克。同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全婷婷到肇庆市德庆县莫村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口附近处,以人民币630元的价钱向董某1(另案处理)售卖约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全婷婷又到上述相同地点,以人民币650元的价钱又向董某1售卖约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全婷婷到德庆县莫村镇平岗村榕树头处准备再次向董某1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4小包共净重10.54克。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全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清单、提取笔录、取样清单、毒品缴交情况表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随案移交物品,情况说明2份,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尿液检测报告,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肇公(司)鉴(化)字[2016]1105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董某1的证言,被告人全婷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全婷婷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故意非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10.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全婷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是被告人全婷婷贩卖毒品给他人时所使用的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全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诉人全婷婷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理由是其只贩卖毒品1次共5克,在其本人身上搜获的毒品10.54克属非法持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全婷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全婷婷所提上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上诉人全婷婷是否只贩卖毒品1次、被缴获的10.54克毒品是否属非法持有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全婷婷故意非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公安人员将前往进行毒品交易的上诉人全婷婷抓获时,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54克的事实,有缴获的毒品及联系购买毒品事宜的沟通工具手机、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清单、提取笔录、取样清单、毒品缴交情况表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及相关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尿液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全婷婷本人亦有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且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上诉人全婷婷为贩卖而准备了毒品,在携带毒品前往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54克,属贩卖毒品既遂,该10.54克毒品应计入上诉人全婷婷贩卖的毒品数量。综上,上诉人全婷婷认为其只贩卖毒品1次、被缴获的10.54克毒品属非法持有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2.关于原判的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公安人员抓获上诉人全婷婷时,当场缴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0.54克,且上诉人全婷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上诉人全婷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全婷婷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全婷婷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全婷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全婷婷的上诉理由,经查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仲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