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187顾国强与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国强,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187号申请执行人顾国强,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顾国强与被执行人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永华归还申请执行人顾国强借款2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发现在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人员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晓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