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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康霞、周景山与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霞,周景山,李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96号原告:吴康霞,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周景山,男,1956年6月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李振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吴康霞、周景山与被告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康霞、周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吴康霞、周景山负担。审判员 吴 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