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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2字第213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责承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