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2字第213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责承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