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秦明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虎,曾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秦明虎,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曾姣,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申请执行人秦明虎与被执行人曾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2431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明虎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曾姣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