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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口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店、刘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口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店,刘辉,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口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店,经营场所湖口县马影镇罗岭村。经营者章作西,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生,浙XX田人,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住所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教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56449456E。负责人骆江勇。申请执行人湖口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店与被执行人刘辉、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辉、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湖口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店,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湖口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店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