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45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5年1月1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王某某,男,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李某某已交纳,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门世军{文书日期}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