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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9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王新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李文君,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李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