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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民法院与程远干滥发林木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民法院,程远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孙亚轩,任院长。被执行人程远干,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程远干滥伐林木罪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