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春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秋,男,1959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技工学校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林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秋于2016年2月11日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本村村民邓某2位于(原王家溪村红田包组)庙坎里(林权证上登记的地名为万朝山岭)的一块林木。因未能拿到林木权属所有人邓某2的林权证而急于采伐林木,张春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同年2月底至3月初雇请民工用油锯将庙坎里的林木采伐,所采伐的林木均运回家里加工出售牟利。经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庙坎里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61.8806立方米,折合材积33.8163立方米。2016年10月26日,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向被告人张春秋进行调查询问,张春秋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1月22日,张春秋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张春秋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低,所在社区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刘某、邓某1、邓某2、赵某的证言,邓某2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张春秋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2016)林鉴字第99号鉴定意见书,桃源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方位图,本案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秋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春秋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德新人民陪审员 胡朝国人民陪审员 罗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