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广国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广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18号罪犯陈广国,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广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千元;与原抢劫罪、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陈广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