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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安德宝与王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宝,王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912号原告安德宝,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泽胜,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安德宝诉被告王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德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德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