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康其光申请执行康保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其光,康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59号申请人:康其光,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保玉。男,1967年9月22号出生,汉族。康其光诉康保玉赡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康保玉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其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已给付450元,余款4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81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