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阳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5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阳阳,男,1995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人吕阳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阳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吕阳阳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笠泽路口左转弯时,撞击到沿该路段由北向南直行的黄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并致其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吕阳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吕阳阳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阳阳已赔偿黄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吕阳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阳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阳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险定损报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证人胡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阳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吕阳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阳阳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阳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凡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