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苏某等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苏某,关某某,刘某某,邬某某,马某,李某某,徐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8日,大学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原校长。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8日,大学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副校长。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尔晓,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7日,大学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原党总支书记。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东海,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3日,研究生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副校长。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翔,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研究生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副校长。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金狮,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0日,大学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副校长。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志刚,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9日,大学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工会副主席。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4日,大专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原工会主席。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11日,大学文化程度,系达拉特旗第七中学原党总支副书记。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6)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苏某、关某某、刘某某、邬某某、马某、李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送达达检公诉撤诉(2017)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苏某、关某某、刘某某、邬某某、马某、李某某、徐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袁某某、苏某、关某某、刘某某、邬某某、马某、李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包立平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