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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建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穆建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603号原告: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原平市前进西街(北)。法定代表人:郭永峰,任执行董事。被告:穆建平,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前进西街****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422241967********。委托代理人:石国平,原平市新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建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原平市超达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建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