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28王海峰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2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峰,男,1982年5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嘉定区。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苏058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营业款人民币七千五百三十元,其中人民币四千七百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二千八百三十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查获的赌博机二组、遥控器及彩票、游戏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王海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海峰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峰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