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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与吴平、顾井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吴平,顾井芳,邱维菊,杨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46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新港镇为民街1号。负责人邢飞,行长。被告吴平,男,1960年3月20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顾井芳,女,1963年1月29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邱维菊,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杨汉平,男,195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诉被告吴平、顾井芳、邱维菊、杨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