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25号原告:郭某,性别:××,××族,山西省孝义市下栅乡王家沟村082号。被告:程某,山西省孝义市阳乡盘龙沿村前街22号。原告郭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