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47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戴志霞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滢梅 来源:百度“”